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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9刑初32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沪0109刑初3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5月9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至案发,同案关系人庄某(已判决)雇佣被告人梁某等人为生产线工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于广东省XX厂房内生产假冒GUCCI、YSL等品牌的皮包。
    2021年4月13日,公安人员于上述厂房抓获被告人梁某,并查获价值人民币5,586,453元的GUCCI、YSL等品牌皮包共计432只。案发后,梁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千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开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受他人指使,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梁某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连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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