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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3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7-15)



    (2022)沪0115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蒲城县,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薛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缪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唐某的锯铝机一台、空气压缩机一台、锂电电钻一把、充电式起子电钻一把。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86元。
    2021年12月4日,被告人缪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康某1的绿能牌凉风扇、嵌入式取暖器一台、立邦漆二桶。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825元。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缪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窃得被害人翁某的荣事达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7元。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缪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康某1、翁某的陈述、证人康某2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缪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先行羁押的刑期38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陈立民
    人民陪审员 陈思荣
    书 记 员 谭奕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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