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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4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沪0116刑初5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男,1976年11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普陀区;2021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康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哈灵麻将”APP建立亲友圈为他人提供房间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为他人结算、流转赌资。上述期间,康某通过向每局赢家收取人民币10元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共计抽取房费人民币2万余元。
    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康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康某向本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舒某、马某、周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哈灵麻将”亲友圈截图、微信信息、账单详情,公安机关提供的由被告人康某签字确认的“哈灵麻将”APP亲友圈截图、购卡记录、账单详情、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康某的供述,缴款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康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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