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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6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沪0116刑初5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自报),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本案于2021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扬、张何心,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辩护人杨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为牟利,明知“月亮湾”、“依兔”、“雪梨”三网站为淫秽网站的情况下,经他人纠集使用微博为上述网站推广,后从网站会员费中抽成,非法获利人民币11,835元。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鲁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如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已经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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