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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6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沪0116刑初5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已被判刑)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月亮湾”“雪梨”淫秽视频网站,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娄某、刘某某等人(均另处)在网络上经营淫秽网站,发展代理在微博上发布淫秽网站链接,招揽会员观看视频并收取会员费牟利。其中,先后单独或共同经营“蜜柚”“红浪漫”淫秽视频网站。公安机关从“月亮湾”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26部,从“雪梨”网站上随机提取视频33部,从“蜜柚”、“红浪漫”网站各提取了视频30部。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后成为上述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19万余元。2021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1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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