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6刑初57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沪0116刑初5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自报),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91官方视频网”淫秽网站,放置淫秽视频链接,收取会员费后供会员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从“91官方视频网”网站随机提取视频54部,经鉴定,其中51部视频系淫秽视频。
    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甘某某为非法牟利,经他人纠集后成为上述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并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期间,被告人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66万余元。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甘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