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20刑初28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7-15)
(2022)沪0120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洪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张某及辩护人洪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张某伙同柯某(已判决),受王某(未到案)的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后通过“大家赢”平台账号为“四方棋牌”等赌博网站的参赌人员进行充值上分业务,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柯某的供述,证人韦某、杨某、陈某的证言,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充值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明知是赌博网站,在他人雇佣后,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家属帮助下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人民币二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采纳控辩双方要求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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