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01刑初287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7-18)



    (2022)沪0101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1,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2022年1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1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马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贺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李某(另处)名下的湖北省XX联合社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7631)以人民币1,000元提供给他人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陈湘芸等人被他人电信诈骗,其中诈骗赃款62万余元转入该银行卡内。2022年1月7日,被告人贺某1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贺某1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李某、贺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电信诈骗被害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笔录,湖北省XX联合社账户交易明细及部库资料,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贺某1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贺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1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贺某1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贺某1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供认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贺某1的辩护人对起诉书内容亦无异议,还提出被告人贺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1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贺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刘 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