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35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5-6)
(2022)沪0113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1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女,1992年6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东街村罗宅47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道平,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紫薇,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11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2009年9月2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9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宇龙,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沈某某、朱某某、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需要,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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