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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3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18)



    (2022)沪0116刑初5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女,1999年10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辩护人刘欣铭,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茆某,女,1981年4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茆某及辩护人刘欣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至8月期间及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倪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茆某(茆某参与时间为2020年2月至3月),利用微信召集赌客,在哈灵麻将平台为赌客提供房卡进行赌博,通过向每局大赢家收取台费获利,其中被告人倪某、茆某合伙开设赌场期间,收取台费共计约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倪某单独开设赌场期间,收取台费人民币3万余元。
    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倪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派出所;当日,被告人茆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告知自己居住地址,等待民警前来处置。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二被告人退缴了上述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茆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均认罪认罚,并有证人王某、周某、吴某、茆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信息截图、购卡记录、户籍资料及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二被告人以往供述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倪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有退赃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茆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均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倪某、茆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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