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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78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7-18)



    (2022)沪0118刑初3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某,男,1995年5月2日出生。2021年10月1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被告人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至上海市青浦区等地办理五张银行卡,后赴福建省将上述银行卡以及关联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本案案发期间其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2181)、平安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222)、民生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6930)、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8676)被用于收取李某1等15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门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门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银行卡5张、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李某1、魏某、万某、有珍拉母、恽某、李某2、聂某、尹某、谢某、伍某、范某、巫某、赵某、龙某、徐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门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门银波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5张、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程 程
    书 记 员 王婕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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