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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7101刑初94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2-7-18)



    (2022)沪7101刑初9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XX,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刑诉(20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於乾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林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在上家的指导下,提供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非法资金的转移,并以此获利。期间,被告人夏某的农业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流水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2022年2月10日,被告人夏某在铁路上海南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朱紫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孔维尚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及交易明细、夏某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及交易明细、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POS机终端号登记信息查询及其流水、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情况说明、夏某微信聊天记录,夏某行程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 霞
    书 记 员 管晓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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