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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78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7-7)



    (2022)沪0115刑初7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XX,大专文化,会计,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2年1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晨,上海明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2022〕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及其辩护人孟晨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本案因疫情防控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包某在河姆渡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负责处理退款业务、单据处理、管理支付宝账户、密码等职务之便,将公司支付宝账户XX@homedo.com内营业款人民币294,000元转至公司另一个不常用的支付宝账户XX@homedo.com,后登陆该账户,将其中的人民币80,300元转入个人支付宝账户非法占为己有。
    2022年1月18日,被告人包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包某的家属代某退赔公司人民币80,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营业执照、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职位说明书、证人乔某等人的证言、包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余额收支证明、支付宝业务凭证、支付宝账务明细查询、账户交易明细、退款凭证、收据、惠丰科技(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供的说明等、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包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同时,鉴于被告人包某已经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陆 玮
    书 记 员 赵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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