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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45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沪0116刑初4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已被判决)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月亮湾”、“雪梨”、“依兔”等淫秽网站,放置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公安机关分别从上述网站随机提取视频26部、33部、26部,经鉴定均系淫秽视频。
    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经他人纠集成为“依兔”等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对网站进行推广,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张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其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同案犯陈某、黄某的供述,证人包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数据统计表格、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涉案物品鉴定清单、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说明书、工作情况、情况说明、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光盘、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经他人纠集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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