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6刑初46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沪0116刑初4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自报),男,1998年7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住上海市金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二(自报),男,2001年4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住上海市金山区;2020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自报),男,1994年8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刑诉(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男,17周岁)因琐事在本区XX路XX号XX外发生口角,杨某遂联系被告人杨某二让其下楼前往现场,被告人杨某二与被告人王某离开KTV到达现场后,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杨某二与被害人马某某开始扭打,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马某某踹倒于隔离花带中,被告人杨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马某某,致被害人马某某左眼部挫伤,经鉴定,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明知被害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案发经过、侦破经过、调取的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行政案件询问笔录,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杨某二、王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