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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47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19)



    (2022)沪0116刑初4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自报),男,1994年7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为牟利,在明知相关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示将被害人张某1等人被骗钱款人民币17万余元转移至其他账户,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上游犯罪被害人张某1、曾某、张某2的陈述及提供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卡持卡主体信息、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反诈平台案件信息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淑琴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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