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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27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7-20)



    (2022)沪0106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2012年12月因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7日1时55分许,被告人高某因饮酒后在路边闹事被公安民警带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北站派出所。在派出所内醒酒期间,高某无故拳击民警施某头部和上肢、脚踹施下肢,并拉扯坏施的警服。经鉴定,民警施某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被当场抓获,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对民警施某作出了赔偿,并获施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民警施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提供、出具的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在职证明、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民警施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高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包梦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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