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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1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沪0113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7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上海中国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2日至7日,被告人徐某为筹集赌资,虚构其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走流水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9,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月8日、9日,被告人徐某为筹集赌资,以上述同样方法,骗得被害人单某7,900元,上述所得钱款均用于网络赌博。
    同年2月9日,被告人徐某明知其父亲报警在家中等待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已赔偿二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陈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害人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徐某(徐某父亲)的证言;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谅解书》;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婷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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