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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62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7-20)



    (2022)沪0115刑初6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XX,初中文化,闲散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进华,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韩进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3月14日中止审理,同年7月1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因怀疑前妻与他人有染,扬言杀死对方。其后不顾110接警员劝阻,购买菜刀,又罔顾民警电话联系、劝阻,持刀至本区XX路XX弄仁怡苑小区门口,与相约而来的被害人曾某发生口角,使用刀具对曾某进行恐吓,刀具被围观人员夺走后又对曾某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左侧顶枕部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赔偿了被害人曾某人民币3,000元,曾某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候某、陈某、祝某、代某、袁某、彭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人姜某、谈某的证言,110事件单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赵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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