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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2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沪0116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自报),男,1984年8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青,上海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沈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彭某受招募后与金某等人(均另处)在湖北省仙桃市XX镇共同开设“旗舰28”网络赌场,通过网络招揽赌客后以“加拿大28”的形式进行赌博,涉及赌资人民币60余万元(以下币种皆同);其中,彭某负责上下分、提供咨询等工作。至案发,彭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1年12月14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彭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转账记录截图,同案关系人杨某、金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手机截图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资料,相关退赃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本人身体不好,家庭困难需要照顾。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丹辉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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