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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4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沪0116刑初5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自报),男,1980年2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艺梵连锁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住上海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及辩护人王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季某利用微信群、“哈灵麻将”亲友圈组织赌客,主要以“上海百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从大赢家处收取台费的方式获利,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1.2万余元。
    2021年9月7日,被告人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其签字确认的照片,证人邓某、陈某、仇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照片、情况说明、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季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有退赃表现,家庭需要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季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季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吴磊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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