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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42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沪0118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5月20日因涉嫌袭警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青检刑诉[202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袭警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19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小区门口,因进入小区物资消杀问题与小区门卫发生争吵,在民警严某(警号053382)依法处置该起事件过程中,其拒不配合,在辱骂严某后又咬伤严某的右小臂。经鉴定,被鉴定人严某遭外力作用,致右前臂咬伤致皮肤破损,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
    被告人肖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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