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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6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沪0101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女,1959年8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2021年12月23日因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姬,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元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王姬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从2021年12月初起,在其暂住的本市XX路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多名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同时自己担任操盘手、提供配钞,通过登录百家乐赌博网站“亚星”为参赌人员押注。2021年12月22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赌场内抓获被告人薛某,同时查获参赌人员、作案工具及赌资等。经查,该百家乐赌场2021年12月22日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0.818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虞某、陆某、倪某、金某、孙某、陈某、戴某、黄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脑百家乐赌博页面截图等书证,公安机关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现场等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质证属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薛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建议考虑到被告人薛某犯罪情节一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录像机主机一台及赌资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零五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郭延风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聂慧芳
    书 记 员 陆玉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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