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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4刑初279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沪0104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91年8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XX族,大专文化,南通小轩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2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贵,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卓英、曹洁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徐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陆某经他人招募加入菲律宾共和国境内的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明知系赌博应用程序,仍长期为“皇冠”赌博网站提供出款等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期间,被告人陆某共收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陆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XX村XX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触犯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陆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坦白并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余某、霍某、汪某、郄婷婷、刘某、许某、马某、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表、银行卡交易明细、赃证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等书证、物证;被告人陆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与他人结伙,明知系赌博应用程序而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在案证据及本案情节,辩护人关于判处陆某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玉标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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