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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96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沪0115刑初9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上海市奉贤区,XX,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井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19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牌号为沪AXXXXX0的汽车,行驶至本区XX镇XX路XX弄(XX苑XX苑)小区内,在XX号XX路左转时,车子左前部将行走在该路上的被害人沈银宝撞倒,致沈银宝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沈银宝符合遭车辆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可以排除沪AXXXXX0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因机械原因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沪AXXXXX0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朱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接受证据清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浦东医院死亡小结,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酒精测试单,驾驶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转账截图,110事件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小区主干道上驾驶车辆时,因疏忽大意而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家属支付了被害人亲属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认罪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书 记 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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