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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2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沪0117刑初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5年6月1日出生,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合普,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合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提供账户、QQ账户用来接收诈骗钱款,并负责协助转移钱款。2020年7月7日,被害人王某接到电话称其通过网络购买的物品丢失,要给其赔钱,其按照对方的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人民币7,780元。经查,对被害人王某实施诈骗的QQ号码系被告人卢某某提供。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手机截图,谅解书、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网上比对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金额应认定为人民币5,940元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提供QQ账户用于接收被诈骗的钱款,并协助转移钱款。被害人王某被他人以购物退款为由实施电信诈骗,其中人民币5,940元直接转入被告人卢某某提供的QQ账户内,另外人民币1,840元转入他人银行卡内。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被诈骗的人民币1,840元虽未直接转入被告人卢某某的账户,但被害人王某遭遇电信诈骗的过程是一个连续的犯罪整体,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应当对参与的整个犯罪行为承担责任。据此,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其他与本案无关的涉案物品,解除扣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陈 镪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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