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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56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7-21)



    (2022)沪0117刑初5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金山区,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1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夏一,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吴竹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因持刀在本区XX路XX弄XX号XX室住处与其妻子沈某1发生冲突被民警传唤至岳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民警沈某2将孙某带至办案区域过程中,孙某拒不配合,其明知民警系依法执行职务,仍与沈某2发生肢体冲突并将沈某2抱摔在地,致沈某2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2顶枕部头皮挫伤及左手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孙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沈某2的陈述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人沈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孙某的病史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截图及抓获经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的伤势照片,被告人孙某的身份信息资料以及被告人孙某的以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与被告人孙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较为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燕
    书 记 员 奚叶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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