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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53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7-21)



    (2022)沪0118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2021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经介绍从湖南省长沙市至上海市XX号为1187的招商银行银行卡及一张SIM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证,上述银行卡被用于收取、转移证人谢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被骗转账)等8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谢某、任某、金某、李某、宋某、贾某、凌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账号信息、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麦 珏
    审 判 员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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