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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7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7-21)



    (2022)沪0118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民惠十二区。2021年11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30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牌号为“粤H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小区内部道路由西向南转弯时因驾驶疏忽撞倒步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徐某,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严重驾驶疏忽,是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方,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小结、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指导意见,现场照片,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警单详情,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麦 珏
    审 判 员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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