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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32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7-21)



    (2022)沪0120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0年3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金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在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军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08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公路XX路南约80米处停车休息。他人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经抽血鉴定,案发时,其血样内乙醇浓度为2.69mg/ml。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化司法鉴定委托书、查获经过、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调取的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管玉洁
    吴 佳 玥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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