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4刑初29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沪0104刑初2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XX族,小学文化,系中恒苑物业公司保洁,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周彬慧,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6月2日至案发,被告人曹某与李某(已判决)经事前通谋,在本市徐汇区各小区、路边等处,由李某负责窃取电动自行车、电瓶等物,并由曹某销赃牟利。具体分述如下:
2021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与李某共同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附近,曹某在附近等候,李某进入小区,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小区45号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后两人合力将车辆带离,并由曹某销赃。
2021年6月6日14时许,李某至本市徐汇区XX村XX号X楼,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朱某放置于楼道内的一个电动自行车电瓶,后由被告人曹某销赃。
2021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与李某共同至本市徐汇区XX苑XX村附近,曹某在附近等候,李某进入小区,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在小区59号门口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后两人合力将车辆带离,并由曹某销赃。
2021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与李某共同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X村附近,曹某在附近等候,李某进入小区,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程某停放在小区89号门口附近的一辆未上锁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元),后两人合力将车辆带离,并由曹某销赃。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曹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曹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娟平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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