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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48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沪0113刑初5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女,1999年7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职员,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起,徐州A有限公司、徐州B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业务员负责在多个网络游戏平台大厅内,假扮美女玩家以处网络情侣、收徒等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等开设的直播间,由在线女主播与前述业务员进行对接后,女主播再以谈恋爱为名,虚构打赏即可线下见面、PK、“守护”、业绩不达标将会被开除等幌子,欺骗被害人在语音平台进行充值并打赏。其中,涉案打赏金额中,女主播从中获利50%。
    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进入“”平台成为主播,以陪聊天、陪玩名义逐步发展成玩暧昧、谈恋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等多人充值、打赏。经审计,被告人徐某作为主播,骗取被害人打赏金额共计人民币145,895元。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6月18日主动至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徐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其充值转账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火烈鸟”公会后台数据、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结伙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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