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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3刑初549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7-22)



    (2022)沪0113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女,1958年11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2005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关系人王某1(另案处理)系冒用老年人身份,使用老年人医保卡,在本市各大医院以看病为由,利用老年人的身份低价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得利的情况下,仍以每次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多次将自己的医保卡租借于王某1等人,为王某1等人骗取本市医保局医保基金提供了帮助。被告人邵某涉案医保卡共骗取15,071.14元医保基金。邵某共非法获利600元。
    被告人邵某于2021年8月11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王某1、李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王某2(已判刑)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邵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邵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向他人出借医保卡,诈骗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翠
    书 记 员 陆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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