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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308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沪0101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女,1997年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毛闻博,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毛闻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男友柯某(另处)教唆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516)、平安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6651)交给他人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李某等人被他人电信诈骗,其中诈骗赃款79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借记卡内。
    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杨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柯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等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笔录、银行开户材料及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受朋友鼓惑提供银行账户,事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杨某系自首、初犯,建议对杨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杨某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对杨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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