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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4刑初29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沪0104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X月X日出生,XX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宁远县。2021年5月1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20万余元。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期间,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李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拥军
    书 记 员 邱宗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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