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36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沪0113刑初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戢某某,绰号“阿yuan”,女,1969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06年5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戢某某伙同同案犯罗某1、罗某2、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宝山区XX环XX路附近、塘祁路近桃浦水闸附近等绿化带内开设“二八杠”赌场(夜场)招揽赌客参赌,并通过收取“庄分”牟利,期间,被告人戢某某直接参与三天开设赌场。待该夜场赌场结束后,戢某某又组织乔建强、王守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上址继续开设“二八杠”赌场(子夜场)招揽赌客参赌,并通过收取“庄分”牟利。
2022年1月11日1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抓获被告人戢某某。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戢某某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戢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罗某1、罗某2、蔡某、杨某、赵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户籍信息》《工作情况》;被告人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戢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戢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张 夏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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