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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56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沪0116刑初5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3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上海市松江区;2021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使用微信群召集赌客,制定赌博规则,并利用“哈灵麻将APP”亲友圈功能组织他人赌博,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抽头获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鲍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照片,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微信交易记录、哈灵麻将相关信息截图、购卡记录、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照片,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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