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1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2-7-19)
(2022)沪0109刑初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8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明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女,1991年7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18日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世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以(2022)沪0109刑初13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崔某、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上海市新冠疫情已缓解,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温梦婷
人民陪审员 池轶君
孙 琳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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