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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34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7-26)



    (2022)沪0118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郑某明知所涉系犯罪资金,仍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账号用于收取款项并帮助提现,且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郑某出借自己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809和XXXXXXXXXXXXXXX267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2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及卡号为XXXXXXXXXXXXXXX3858的中国银行卡,用于流转被害人陈某等人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99,562元。其中,被害人陈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村XX号XX室被骗后,将人民币33,392元转账至郑某名下的银行卡。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陈某等十余人的证言笔录,银行明细汇总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账户明细,接收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汇款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工作情况、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 婕
    人民陪审员 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 倪英君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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