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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20刑初30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沪0120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上海央荠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2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牌号为豫KXXXXX3的五菱面包车在本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弄XX苑XX小区门口,因门口道闸未升起为泄私愤遂驾驶车辆任意损毁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褚家华苑管理处的防穿越道闸。经估价,防穿越道闸被损价格人民币8100元。
    2022年3月7日,被告人谢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褚家华苑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55元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邱建安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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