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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328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沪0106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XX,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华冶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倩,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姚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阮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姚某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龙宜公司主要经营建筑钢材进出口业务,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龙宜公司的供应商,采购原料后交由华冶公司加工成镀锌钢板,再出售给龙宜公司。龙宜公司与XX公司共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号楼903室作为办公地点,且龙宜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同时参与经营XX公司,并掌握XX公司公章。2016年6月,被告人顾某入职龙宜公司担任质量检验工程师职务,负责检测产品质量及产品进出库的管理等工作。其间,顾某因工作原因获得了填写出库单的XX公司的账号密码,并长期负责为XX公司填写出库单。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间,顾某在对华冶公司加工的镀锌钢板进行库存统计时,隐瞒加工镀锌钢板成品数量,利用获得的XX公司账号密码填写出库单,私自将未统计的镀锌钢板成品占为己有。被告人姚某明知上述情形,仍帮助顾某将XX公司的镀锌钢板出库,并将出售货款通过微信转账至顾某。经查,顾某、姚某二人非法占有的镀锌钢板共计70余吨,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10月18日、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顾某、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顾某自动投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50万余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姚某自动投案后,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顾某、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证人袁某、许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扣押笔录,相关手机电子数据和微信转账电子数据,相关营业执照,在职证明,出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镀锌钢卷指数,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顾某、姚某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姚某,共同利用顾某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姚某认罪认罚,顾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姚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已满;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徐佳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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