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刑初1389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7-28)
(2021)沪0117刑初13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3月14日出生,XX,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2020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男,1998年9月18日出生,XX,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俞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与赖某2(另案处理)等人受他人雇佣在缅甸担任“招财猫”赌博软件代理客服,通过微信发展赌客,负责收取赌资、为赌客上下分等工作。其间,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24万余元,并从中牟利。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赖某受他人指使在缅甸“招财猫”赌博软件运营处帮助收取赌资、为赌客上下分数日。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赖某将其支付宝及绑定的银行卡提供给“招财猫”赌博网站,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89万余元,并从中牟利。
2020年10月28日、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赖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1、郭某、陈某、刘某、徐某、幸某、廖某、赖某1、朱某2的证言,支付宝账户截图,交易记录,网络赌博流程指认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赖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赖某具有坦白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赖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浦发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解除扣押。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陈 镪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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