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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30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沪0101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0日仍将其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北京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绑定账户的手机短信验证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张某、颜某、汪某等多人于同日分别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系使用上述冷某的三个银行账户收款转账。
    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冷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冷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冷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冷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及交易流水;证人张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冷某的多次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冷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书 记 员 章刘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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