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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7-28)



    (2022)沪0104刑初3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XX族,初中文化,盒马配送员,无固定住所。202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7月11日由该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家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王力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12日,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徐汇区XX路XX路路口,将被害人颜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新本冈田牌*******型电动自行车(含电瓶)窃走。后将电瓶以人民币15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本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楼下。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2年6月13日,被告人廖某在本市长宁区XX路XX号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廖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电动自行车及电瓶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廖某目前未退赔李某钱款。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廖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廖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25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所窃财物已被追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窃电动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书 记 员 连文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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