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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6刑初252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7-28)



    (2022)沪0116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8年10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肄业,原金山区瑞鑫百货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区,住本区;2012年8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岑,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卢岑到庭参加诉讼。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蔡某2、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XX市场、工商联大厦,以投资徐刚(另案处理)创建的“优贝迪”项目为名,开展传销活动,通过扫描上级二维码、下载APP、缴纳会费方式,注册确定层级发展会员。会员可在软件内购买不同收益的矿池后产生每日静态收益,同时会员可以通过分享加速、社区加速等方式积极推荐他人参与,形成一级至三级矿工、矿长、矿主、矿场合伙人等身份,以获得动态收益。期间徐某某共发展会员4层、60余人,涉案传销资金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顾某、陈某、阮某、孙某、蔡某1、何某等人的证言,同案关系人贾某1、贾某2、蔡某2、王某的供述,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查封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后台数据、企业注册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荣誉证书、毕业证书、会议记录、培训安排、学习签到表、优贝迪社区管理章程、优贝商城加盟合同、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手机微信截图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整个优贝迪金山项目大部分都是由蔡某2等人主导,被告人徐某某在本案中相对于蔡某2等人来说作用较小;徐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自愿认罪认罚;徐某某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到案件中,主观恶性不大,虽后台数据显示可能赚了一些钱,但其本人实际亦遭受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投资项目为名,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共发展会员4层60余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谭 丽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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