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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45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7-28)



    (2022)沪0118刑初4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光明路明泽新苑北区。2021年8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韧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快递公司对寄递禁止寄递物品遭举报后,担心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心理,在“淘宝”等APP上频繁购买打火机等禁止通过快递运输的物品后,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上,对寄递该物品的快递公司进行举报,迫使被举报的快递公司向其支付所谓“理赔款”。被告人李某以此方式,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杭州XX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进行敲诈,并使用李某、李某、胡某支付宝账户得款总计人民币5,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淘宝购买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支付宝流水,证人王某、梅某、周某、唐某、韩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客户投诉理赔统计表,案发经过表格,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以及认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150元发还各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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