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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7101刑初111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7-28)



    (2022)沪7101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2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剑,上海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袭警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金科路站二号口进站安检时,因其防疫码显示已超过七十二小时未做核酸,工作人员告知其按照防疫规定不能乘坐地铁,被告人周某某不听劝阻,工作人员遂呼叫民警支援,民警吴申易到场后再次告知其防疫规定,被告人周某某仍欲强行进站,民警吴申易上前阻拦,被告人周某某挥拳连续击打民警面部,致其软组织挫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吴申易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尹恒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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