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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29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沪0101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月2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27日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9年;之后获多次减刑,于200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双虎、施叶,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施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在“哈灵麻将”APP上注册创建的“薄荷梦”账号、“财神”亲友圈,供亲友圈中的人员开房赌博,并建立与此亲友圈对应的微信群,让参赌人员自行结算赌资,2021年该群被封。后被告人张某在“默往”APP上建立名为“大仙”的聊天群,用于“财神”麻将亲友圈内的参赌人员结算赌资。2021年7月起,张某向“财神”亲友圈内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并通过其昵称为“海海人生”的微信号XXXXXXX、昵称为“某瀚”的支付宝账户1368181XXXX,向参与赌博的赢家每盘收取台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元。
    2022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1日,张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收取4元倍数并且不大于100元的台费金额合计21,16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徐某、顾某、黄某、李某、袁某的证言以及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哈灵麻将”账号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的支付宝、微信、默往账号及微信群、默往群、亲友圈的相关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有关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鸿发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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