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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1刑初32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沪0101刑初3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洪御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上海市奉贤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嘉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叶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将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8374)及U盾、手机卡以人民币4,300元出售给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诈骗活动,致使朱某等人被他人电信诈骗,其中诈骗赃款70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借记卡内。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11日在本市奉贤区XX公路XX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辛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辛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辛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辛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朱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开户资料、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收款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辛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辛某出于朋友义气而实施涉案的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辛某到案后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辛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要求对辛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辛某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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