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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331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7-29)



    (2022)沪0106刑初3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XX,大专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1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齐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钟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5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在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担任篮球课程销售及篮球助教工作,主要职责包括销售篮球课程、辅助教练上课等。
    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学员的篮球课程费不上交公司,赃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经查,被告人张某侵吞的XX公司篮球课程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8,870元。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在家属帮助下向XX公司退赔328,870元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退赔取得谅解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办公地点租赁证明、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张某私收课程费表格、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补偿凭证、证人翁某的证言、通话录音、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谢文娟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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